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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566江建华与苏州豪门富达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华,苏州豪门富达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建华,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程聪梅,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魏,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豪门富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生态路。法定代表人:蔡景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华与被执行人苏州豪门富达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豪门富达家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豪门富达家居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公司地址及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据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原登记注册在该村,后因企业发生火灾后已搬离该村。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州豪门富达家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2060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