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宝玉与杨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玉,杨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598号之二原告:孙宝玉,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杨景春,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孙宝玉诉被告杨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孙宝玉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皆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