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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宝玉与杨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玉,杨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598号之二原告:孙宝玉,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杨景春,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孙宝玉诉被告杨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孙宝玉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皆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