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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敏与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郭敏。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敏与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人郭敏办理新东尚一期第5幢1单元12802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备案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敏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69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