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金春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春,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8186号原告:唐金春,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珲、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原告唐金春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金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会籍购买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会籍费880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会籍购买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旗下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的高尔夫活动服务项目。原告交纳了会籍费88000元,被告向原告发放了会籍卡。2015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已取缔高尔夫球场名单》,被告球场及相关用地赫然在列,国务院认为该球场违法违规用地。2016年3月16日,天津市发改委对被告违法用地的球场强制铲除,现在该球场已经停止经营。原告无法行使会员权益,原告多次要求退回会员费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一份;2、《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一份;3、会员姓名为唐金春、卡号为BM-1-052会籍卡一张。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30日,原告(乙方)通过鹰皇公司(丙方)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甲方)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并签订了《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之高尔夫球场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内,由甲方投资兴建并拥有俱乐部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二、会籍种类:商务会籍。三、付款办法,付款方式:入会费88000元一次性支付于丙方,丙方根据实收金额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发票。四、当乙方将会籍款付清后,甲方给乙方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方可享受正式会员待遇。六、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下约定:……4、丙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问题,由其负责协调解决。……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十、附件《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承销授权书》、《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注:乙方在签署此协议前请确定甲方已盖章,如在甲方未盖章之前付款给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承销授权书,内容: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经营及管理的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面向全球市场发行会籍,特授权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发行商务会籍产品全球独家承销商,授权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且我公司对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所有权益负责。……特此证明!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合生公司公章),2012年7月20日。另,《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会籍期限载明:同球会经营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纳了入会费88000元,成为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员。2016年3月16日,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向被告合生公司下达通知,要求被告合生公司关闭高尔夫球场。被告合生公司不服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行为,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宝坻区人民政府受理被告合生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被告合生公司的高尔夫球场自2016年3月16日停业至今一直未营业。另查,被告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球会经营期限到2053年1月6日。本院认为,本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关于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原告(乙方)通过鹰皇公司(丙方)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甲方)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并签订《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取得了被告合生公司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的商务会籍,成为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对被告合生公司的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享有娱乐消费的权利,故在原告与被告合生公司之间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依法取缔,该球场已停止营业,造成原告与被告合生公司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由于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服务,现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合生公司签订的《会籍购买协议》,理由充分,故依法应当予以解除,终止履行。关于应否返还入会费及返还数额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由于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的娱乐等服务,故被告合生公司应返还原告入会费用。原告在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下属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后,至该高尔夫球场关闭期间,即原告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享有《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约定的会员权益,故原告应支付此期间的入会费,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由被告返还原告。经本院核算,扣除原告应支付的入会费,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入会费82059.07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唐金春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二、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唐金春入会费人民币82059.07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950,原告负担50元。缴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瑞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笑一、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须知上诉人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相应票据提交本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