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9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学兴、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兴,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兴,男,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永泰县樟城南湖花园18号楼。法定代表人:倪章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黄立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6)第7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胜利凯旋花园二期26号楼2单元201、1801、2501、2601、2701、2901、3001、3101、3201、2102、2402、2602、2902、3002、3102共计15套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学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胜利凯旋花园二期26号楼2单元201、1801、2501、2601、2701、2901、3001、3101、3201、2102、2402、2602、2902、3002、3102共计15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