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8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与张世礼、李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张世礼,李玉英,李在銮,独居伟,杜长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836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负责人:周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伟,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该支行员工。被告:张世礼,男,1955年1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玉英(系被告张世礼之妻),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在銮,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独居伟,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杜长敏,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与被告张世礼、李玉英、李在銮、独居伟、杜长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