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拥辉、周慧与被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拥辉,周慧,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张拥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周慧,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住隆回县桃洪镇工商街88号。法人代表人:肖乾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拥辉、周慧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