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修建与福建省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建,福建省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5430号原告:张修建,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州市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龙,男,住仙游县,受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朱步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福建省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土山村南丰中街306号。法定代表人:林东清,总经理。原告张修建与被告福建省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华房地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修建到庭参加诉讼,浩华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修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浩华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给张修建工资11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工资11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浩华房地产公司自2017年5月30日起以工资11200为基数按月利率10‰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张修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浩华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给张修建工资11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工资11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日,浩华房地产公司聘用张修建从事电工维修管理,双方约定:月工资4800元,按月支付。但自2016年5月1日起,浩华房地产公司拖欠张修建工资,经张修建向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后,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浩华房地产公司欠张修建2016年5月1日至10月10日止的工资25600元,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起支付144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尚余11200元工资;浩华房地产公司如未能按约足额支付,自愿向张修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项的月利率1%计算;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后,浩华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4400元工资,尚欠张修建11200元工资至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浩华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浩华房地产公司曾雇佣张修建从事电工维修管理,2017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浩华房地产公司欠张修建2016年5月1日至10月10日止的工资25600元,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起支付144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尚余11200元工资;浩华房地产公司如未能按约足额支付,自愿向张修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项的月利率1%计算;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后,浩���房地产公司按约支付了14400元工资,但尚欠张修建11200元工资至今未付,致讼。上述事实,有张修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协议书一份等证据证实,且浩华房地产公司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浩华房地产公司拖欠张修建工资11200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予认定,浩华房地产公司逾期未付工资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张修建请求浩华房地产公司支付工资11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浩华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修建工资1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欠款11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福建省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宝林附相关法条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