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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大新镇禅堂村委会李小洼东组与姚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新镇禅堂村委会李小洼东组,姚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616号原告:大新镇禅堂村委会李小洼东组。负责人:张怀彬,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护航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事务员。被告:姚远,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新镇禅堂村委会李小洼东组诉被告姚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新镇禅堂村委会李小洼东组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新镇禅堂村委会李小洼东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新镇禅堂村委会李小洼东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大新镇禅堂村委会李小洼东组负担。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