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向东、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1663号李向东、刘波:申请执行人李向东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向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欠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波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项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在领取执行款项10000元,并自愿放弃利息,被执行人支付了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