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世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前,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于新疆阜康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乌鲁木齐市,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前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海泉,被告人王世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世前到被害人刘某1家做客期间,将被害人刘某1及他人放在卧室衣服内的现金共计499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王世前主动退赃,并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作了供述,且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赵某、刘某2、窦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世前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王世前的辨认现场笔录,通话录音及调取证据清单,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4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世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能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毛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