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经忠与翁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经忠,翁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5808号原告:许经忠,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顺利,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东门街北段71号204单元,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经忠与被告翁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经忠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经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经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为2182.5元,由原告许经忠负担。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