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爱红与陈小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红,陈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赵爱红,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陈小永,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红与被执行人陈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爱红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5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燕审 判 员 程志猛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