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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吕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吕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周伟。被执行人:吕家红。本院在执行周伟与吕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2月8日作出的已生效(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吕家红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262288.33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21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家  鹏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代)徐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