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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宋小芳与王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芳,王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2710号原告:宋小芳,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苏市。被告:王金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乌苏市。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小芳与被告王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小芳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大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小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芳撤回对被告王金波的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宋小芳负担(原告已预交89元)。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