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督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泉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岩云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泉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督267号申请人阳泉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经理。被申请人石岩云,男,1980年出生,汉族。申请人阳泉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岩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2017)晋0302民督26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石岩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不欠申请人物业费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被申请人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302民督26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阳泉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