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蒲仕军与尚英民间借贷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789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原告蒲仕军与被告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81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81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十二项“准许原告都蒲仕军撤诉。”应补正为“准许原告蒲仕军撤诉”。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