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建英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建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45号罪犯罗建英,女,1982年9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闽01刑更4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建英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建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建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建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