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8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8638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8685XF),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国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邱晓华,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鲍文斌,江阴市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9096344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任华,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价款252718.9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415元。因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1日经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前还清。(二)如被执行人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执行案件结案;如被执行人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逾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三)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述履行义务,由第三人任华(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保证)担保。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法院依法直接执行执行(保证)担保人的财产或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国德兴铸件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悠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