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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和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黄剑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慧,女,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室谯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西莲证经字第1257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76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陕0113执2147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慧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0日地点:本院执二庭合议庭成员:贾宇润、张奕鹏、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张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西莲证经字第1257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76元,本案履行完毕。我认为可以:一、(2017)陕0113执2147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慧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看各位意见?张哲:我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慧名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张奕鹏:同意上述意见。贾: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一、(2017)陕0113执2147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慧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