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风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537号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胜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风云,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风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