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行美犯放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行美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66号罪犯王行美,女,1979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7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行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行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行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行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行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行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