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7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杰夫与王面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夫,王面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7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杰夫,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王面容,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徐杰夫与王面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面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面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杰夫借款41500.00元,利息6474.00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12‰算至2016年11月8日止)共计4797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面容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申请执行费619.00元。但被执行人王面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面容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63.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