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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王改香、付东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王改香,付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50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6号亿汇酒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韩建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蓉,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改香,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付东生,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王改香、付东生的房产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改香、付东生位于双塔北路79号1幢A座5层546的房产(晋房权并字第XXXX号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