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娜与被执行人任世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娜,任世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翟娜,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任世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娜与被执行人任世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任世钰归还翟娜借款40000元及2015年6月30日之前的利息14000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2、驳回原告翟娜要求被告任世钰支付因索要劳务报酬造成的误工费9414元、交通费37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被告任世钰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任世钰拒不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7月9日决定对任世钰拘留十五日,后因被执行人任世钰患病,不能继续关押,本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由于被执行人任世钰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9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