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3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 X与被执行人蒲县友盛石料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蒲县友盛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蒲县人。被执行人蒲县友盛石料厂,住所地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蒲县友盛石料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蒲县友盛石料厂与申请执行人李XX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李XX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3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卿审判员  杜效良审判员  许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