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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玉轩与关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轩,关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7110号原告:徐玉轩,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利涛,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徐玉轩与被告关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玉轩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利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玉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及朋友经常在一起玩。2016年2月10日,被告关利涛以家里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后原告急需用钱,就向被告催要,被告称暂时困难,要求缓缓,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贵院查明事实后判如所请。被告关利涛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关利涛在2016年2月10日向原告徐玉轩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徐玉轩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欠到,徐玉轩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关涛,2016年2月10日”。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关利涛未偿还上述借款。另查明,关涛与关利涛系一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关利涛向其借款60000元,有其提交的被告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关利涛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其逾期未还,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关利涛偿还借款6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当庭主张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提交的借据上未载明约定利息,原告陈述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利息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关利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利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玉轩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玉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关利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