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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张龙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强,张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7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永强,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张龙艳,女,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小屯村辛庄自然村10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491号民事��决书,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龙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龙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龙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1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朝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