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张龙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强,张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7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永强,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张龙艳,女,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小屯村辛庄自然村10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491号民事��决书,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龙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龙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龙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1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朝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