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鞠永烈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鞠永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521号罪犯鞠永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2年2月16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公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鞠永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2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4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日期至2021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鞠永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鞠永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志成审判员 裴小明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