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丰君、吕元禄、吕瑞宾、徐得强、吕元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丰君,吕元禄,吕瑞宾,徐得强,吕元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丰君,男,195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毕郭镇官地洼村。被执行人:吕元禄,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毕郭镇官地洼村。被执行人:吕瑞宾,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毕郭镇官地洼村。被执行人:徐得强,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毕郭镇官地洼村。被执行人:吕元朋,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毕郭镇官地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丰君、吕元禄、吕瑞宾、徐得强、吕元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