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润文与王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文,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65号申请人王润文,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王静,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人王润文与被申请人王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陕011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静名下坐落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旺座曲江第2幢2单元21层22104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6089378,预售证号:2014343)、221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6089379,预售证号:2014343)、22103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6089380,预售证号:2014343)、22101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6089381,预售证号:2014343)各一套,上述房屋已依申请人申请依法保全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65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10-21地点:雁塔法院执行局参加人:贾宇润、张奕鹏、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贾:申请人王润文与被申请人王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张:申请人王润文与被申请人王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陕011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静名下坐落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旺座曲江第2幢2单元21层22104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6089378,预售证号:2014343)、221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6089379,预售证号:2014343)、22103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6089380,预售证号:2014343)、22101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6089381,预售证号:2014343)各一套。上述房屋已依申请人申请依法保全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65号案保全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张:我认为本案已经依法保全完毕。张奕鹏:同意上述意见。贾: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保165号案保全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