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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258赵连印与江苏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印,江苏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印,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合区。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受赵连印特别授权委托),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7834047-1。法定代表人沈顺良,晓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印与被执行人江苏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连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赵连印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82执325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