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何茏健、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茏健,高爱华,林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茏健,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爱华,女,汉族,1957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盛兴,男,汉族,1960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茏健与被执行人高爱华、林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闽0128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