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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何茏健、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茏健,高爱华,林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茏健,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爱华,女,汉族,1957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盛兴,男,汉族,1960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茏健与被执行人高爱华、林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闽0128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