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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为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为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57号罪犯孙为忠,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为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3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间隔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为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为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孙为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月均消费较高,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为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