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志侠、宽城满族自治县小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侠,宽城满族自治县小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侠,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小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梁前院村。负责人张小松,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侠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小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小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