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芳草湖宏达家电行与杨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芳草湖宏达家电行,杨学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125号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宏达家电行,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被告:杨学明,男,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宏达家电行诉被告杨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宏达家电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宏达家电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学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宏达家电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宏达家电行负担。审判员 沈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丹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