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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宜彪与李美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彪,李美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365号原告:孙宜彪,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美仙,女,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孙宜彪与被告李美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