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宜彪与李美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彪,李美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365号原告:孙宜彪,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美仙,女,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孙宜彪与被告李美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