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友菊,王荣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爱国路36号。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晓,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2801号。负责人:吴永林,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爱国路36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友菊,女,196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潍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彩,男,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潍城区。上诉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锦公司)、郑友菊、王荣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79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924元,减半收取34962元,由上诉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尹臣正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