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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仙居县曙光密封件厂与武义中基园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曙光密封件厂,武义中基园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3085号原告:仙居县曙光密封件厂,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周宅村。法定代表人:泮志杰。委托代理人:应海波,仙居县下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义中基园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健飞。原告仙居县曙光密封件厂与被告武义中基园林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居县曙光密封件厂委托代理人应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义中基园林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居县曙光密封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1048.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人独资企业,在仙居县福应街道周宅村生产橡胶配件。被告从2015年起至2017年1月12日,陆续从原告厂里购买橡胶配件,截止目前尚欠尾款31048.8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给付,故提起诉讼。被告武义中基园林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与举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有原告陈述、增值税发票、货款结算单、送货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负本案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之自负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义中基园林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仙居县曙光密封件厂货款3104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武义中基园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