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海林与被执行人周军昌、凌源市富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林,周军昌,凌源市富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守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1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海林被执行人周军昌被执行人凌源市富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昌,总经理。被执行人齐守维(曾用名祁守维)申请执行人杜海林与被执行人周军昌、凌源市富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并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50元,律师费20,000元,执行费12,4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