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学军、廊坊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军,廊坊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军,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廊坊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东环路南头。法定代表人陆超。本院在执行陈学军申请执行廊坊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依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