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镫艺与冯京峰、陈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镫艺,冯京峰,陈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104号申请人:张镫艺,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冯京峰,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陈哲,男,汉族,1995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张镫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哲、冯京峰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镫艺与被申请人陈哲、冯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镫艺申请对被申请人陈哲、冯京峰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哲、冯京峰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元。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张镫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尚 阳二0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胡加静—?PAGE*Arabic?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