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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王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证经字第15967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丹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号嘉和园小区馨苑4栋4层3单元402室的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