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台炳建与刘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炳建,刘立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024号原告:台炳建,现住镇赉县。被告:刘立恒,成年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原告台炳建诉被告刘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刘立恒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刘立恒地址不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台炳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