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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台炳建与刘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炳建,刘立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024号原告:台炳建,现住镇赉县。被告:刘立恒,成年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原告台炳建诉被告刘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刘立恒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刘立恒地址不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台炳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