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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1450朱燕青与姚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青,姚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450号原告:朱燕青,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姚程良,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朱燕青诉被告姚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朱燕青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燕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燕青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朱燕青已预交),由朱燕青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