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1450朱燕青与姚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青,姚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450号原告:朱燕青,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姚程良,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朱燕青诉被告姚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朱燕青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燕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燕青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朱燕青已预交),由朱燕青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