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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谢安任、谢龙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安任,谢龙福,谢学高,赵振生,韦伟,谢奕波,谢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谢安任,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谢龙福,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谢学高,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赵振生,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韦伟,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谢奕波,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谢玉海,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龙福、谢安任与被执行人韦伟、谢奕波、谢学高、谢玉梅、谢玉海、赵振生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龙福、谢安任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伟、谢奕波、谢学高、谢玉梅、谢玉海、赵振生履行支付赔偿款75649元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伟、谢奕波、谢学高、谢玉梅、谢玉海、赵振生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韦伟、谢奕波、谢学高、谢玉梅、谢玉海、赵振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都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容怀亮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