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明辉与王茂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辉,王茂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410号原告:张明辉,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涛,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芳,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云,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明辉与被告王茂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明辉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明辉负担。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远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