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建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602号之一被执行人梁建爱,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执行梁建爱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9月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建爱存款605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该执行案款已缴纳罚金6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陈 晟审判员  邱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