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亚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华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亚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华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亚莉,女,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2号。代表人:任重道,该行行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亚莉与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华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33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案款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4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3652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1日地点:本院执二庭合议庭成员:贾宇润、张奕鹏、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张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亚莉与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华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33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案款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4元,本案履行完毕。现拟裁定(2017)陕0113执3652号案执行完毕,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张哲:我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张奕鹏: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贾: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3652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