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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猛事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猛事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709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445084T。负责人:施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世洪,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猛事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07号第三层R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52162X2。法定代表人:RODNEYCYRILSACKS。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猛事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来自: